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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苯二甲酸酯管控要求
法源依據
歐盟REACH法規對鄰苯二甲酸酯的管控要求;
美國《消費品安全改進法案》(CPSIA) SEC108部分對鄰苯二甲酸酯的管控要求。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第2011/65/EU號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的改寫指令,即RoHS2.0。
適用范圍
歐盟境內生產、作為中間體使用和銷售及進口的物質、物品(法規、特殊物質豁免除外)。
美國境內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品中可觸及的塑料材料或任何可能含有鄰苯二甲酸鹽的材料。
適用于投放歐盟市場的、附件1列出的11大類電子電氣產品及其相關組件、材料等,11大類產品包括:大型家電;小型家電;IT和通訊設備;消費性設備;照明設備;電子電氣工具;玩具、休閑和運動設備;醫療設備;視頻控制設備,包括工業監視和控制設備;自動售貨機;上述類別未覆蓋的所有其他電子電氣設備。
核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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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
管控物質 |
管控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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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 R E A C H 法規 |
附錄XVII 限制 要求 |
DEHP、DBP、BBP |
1.玩具或兒童保育用品中,物質本身或混合物,塑化材料中三種鄰苯的總質量分數不得大于0.1%; 2.玩具或兒童保育用品的塑化材料中含有所列的鄰苯二甲酸酯質量分數大于0.1%時,不得投放市場; 3.歐盟委員會應于2010年1月16日前,根據這些物質及其代替品的相關新科學信息對規定進行評估,并據此進行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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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P、DIDP、DnOP |
1.能被兒童放入口的玩具或兒童保育用品中,作為物質本身或混合物,在塑化材料中中三種鄰苯的質量分數不得大于0.1%; 2.能被兒童放入口的玩具或兒童保育用品的塑化材料中含有所列的鄰苯二甲酸酯質量分數大于0.1%時,不得投放市場; 3.同上第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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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 HC 候選 清單 |
DEHP、DBP、BBP、DIBP、DHNUP、DIHP、DMEP、DIPP、鄰苯二甲酸正戊基異戊基酯、支鏈和直鏈1,2-苯二羧二戊酯、鄰苯二甲酸二戊酯、鄰苯二甲酸二己酯、鄰苯二甲酸二(支鏈與直鏈)己酯、1,2-苯二羧酸, 二-碳6-10-烷基酯 |
如果物品中存在高度關注物質(SVHC)候選清單中的任意一種物質濃度超過0.1%(w/w),則需要向物品接收方傳遞相關安全使用信息,如同時該物質每年投放歐盟市場超過1噸,則還須向ECHA進行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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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XIV 授權要求 |
DEHP、DBP BBP、DIBP |
如果在法規規定的最終期限仍然希望使用附錄XIV中的物質,需要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CHA)提交申請,得到授權后方可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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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RoHS 法規 |
DEHP、DBP、BBP、 DIBP |
電子電氣產品中均質材料中的限值要求不得大于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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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CPSIA |
DEHP、DBP、BBP |
永久性禁令,禁止“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中濃度超過0.1%(單種鄰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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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P、DIDP、DnOP |
過渡性禁令,禁止能夠放入口中的“兒童玩具”或“兒童護理產品”中濃度超過0.1%(單種鄰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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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歐盟REACH法規——“兒童保育用品” 指任何有助于睡眠、放松、衛生、喂養兒童或可以讓兒童吮吸的產品。
美國CPSIA——“兒童玩具”指主要為12歲或12歲以下的兒童在玩耍中使用的產品;“兒童護理產品”指不超過3歲的兒童在睡覺、喂食、吸吮或磨牙時使用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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